Article 33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动物、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动物养殖、疫病发生和动物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动物养殖场、屠宰企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建设病死动物收集网点,并配备必要的收储设备和运输工具。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