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对猪、牛、羊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组织实施屠宰检疫。
运输动物进入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应当监督屠宰企业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对跨省进入的动物,还应当查验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动物防疫检查站的签章,并收缴检疫合格证明。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进入屠宰企业。
对未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参照定点屠宰动物的检疫规定组织实施检疫。
动物屠宰后,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畜禽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卸去佩戴的标识,上传注销信息,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销毁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