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报告电话、地点、网址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