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信息。道路运输动物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动物、动物产品承运人应当验明托运人提供的检疫证明,并按照检疫证明规定的时间运抵目的地,中途不得转运、销售或者更换动物、动物产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寄递的动物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