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验收;涉及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