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经被监察单位申请,市节能监察机构认为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市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