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盐业、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加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安全卫生用盐知识,指导公众科学用盐,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公众的科学补碘意识。
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者等开展食盐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科学补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安全科学用盐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盐安全、科学补碘的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加强对食盐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