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盐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并按照规定接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完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规定销售未加碘食盐情节严重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情节严重的;
(三)在水源性高碘地(病)区、适碘地区供应加碘食盐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