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将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