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Amended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