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监管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之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之后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