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总量控制和质量监督制度,依法加强对煤炭及其制品经营、使用的管理,统筹规划洁净煤经营场所,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在未集中供热、供气的区域,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