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自治县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明确承办单位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另行处理。
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平台转办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作出简要书面答复,三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和处理完毕。对重大、疑难的投诉举报事项,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答复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投诉举报事项超越承办单位职权,或者具有承办单位无法处理的重大、疑难情形的,由承办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协调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