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应当发挥国家有关地方议事协调机制和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等相关措施;
(四)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依法采取撤销备案、吊销许可、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措施;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六)其他为防止和避免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依法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