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
(三)检查有关业务信息系统及数据;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