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实施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等措施,引导和支持其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质量,助力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农户信用贷款,探索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模式。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