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普惠金融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加快补齐县域、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金融服务短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设立纾困基金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的扶持,增强金融普惠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完善风险分担补偿等机制,通过补充资本金、代偿补偿、保费补贴、业务补助等方式,逐步扩大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为中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普惠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