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宣告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行政许可或者取消经营资格,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