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经营性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并在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二)规范配置监控、照明、消防等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配建停车引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以及号牌识别等智能停车配套系统;
(四)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泊位数量以及服务和监督电话;
(五)按照公告的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六)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维护停车秩序;
(七)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