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级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城镇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镇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并建立健全城镇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机制,规范引导多元化投资,推动共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公共停车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以及个人依法利用既有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