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防治、处置设施建设。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