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