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对产生医疗废物单位分布分散或者路途较远的,根据需要建立医疗废物中转场所。医疗废物中转场所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