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现有处置设施和能力就近集中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记录簿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永久保存。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