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