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应当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从事人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依法及时进行补选。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