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主席团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活动。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代表提出的意见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三)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四)围绕民生实事办理等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将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五)组织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本级预算安排、执行、调整和决算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初步审查;

(六)在安排代表视察时,按照代表要求,安排代表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七)根据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八)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九)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行政区域内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根据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十三)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四)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十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主席团负责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