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的治理、服务、保障和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设立的社区、农牧区的自然村和易地搬迁集中居住点。

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治理,是指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坚持以城乡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组织发动村(居)民和其他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城乡社区治理共同体,协调推进高效能治理、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