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市)人民政府清单规定的城乡社区协助事项,应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安排。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责事项派交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不得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派交工作任务。
在城乡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之外的其他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