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建立健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国际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为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完善商事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发挥外籍与港澳台地区调解员在涉外纠纷中的调解作用,推动涉外商事争议高效解决。

支持仲裁机构探索机制创新,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依法完善与外商投资相适应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