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条件的地区,无害化处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范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