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Article 21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街道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官方兽医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等检疫职责,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官方兽医依法履行检疫职责受法律保护。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