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预报等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