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收容留检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被收容犬只:
(一)能够查明养犬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携带有效证件在十五日内认领;
(二)无法查明或者无法联系到养犬人的,应当在养犬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发布犬只招领公告,告知在十五日内认领。
养犬人认领犬只时,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场所发生的饲养、免疫、医疗等费用。
收容留检场所收容的逾期未被领回的遗失犬、遗弃犬,被养犬人放弃饲养送交的犬只和依法没收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