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鼓励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遛犬时间、区域、粪便处置等事项依法制定文明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