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县长由撒拉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撒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依法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Local Regulations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