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发现水功能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通报。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在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同时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