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仁市扎毛水库水源地、尖扎县李家峡水库水源地、泽库县第一水源地、河南县大雪朵水源地以及县(市)备用水源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分级保护。

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二)放牧、屠宰畜禽,丢弃动物尸体;

(三)水葬或者以其他形式丧葬;

(四)投放对生态有影响的水生物种。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