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农牧业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相协调,明确规划水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目标,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等。

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