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簿册、法律文书等资料中记载不动产单元代码,并与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司法裁决等业务实现一码关联,为开展共享查询追溯提供便利。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查询下列信息,提供网上和现场服务:
(一)不动产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信息;
(二)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
(三)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权属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地籍图、宗地图等图件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