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完善乡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做好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区域统筹和城乡一体化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压缩式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场所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监管等相关信息,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乡村清洁设施,不得阻止、妨碍乡村清洁设施的建设或者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