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计,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停放区域、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残疾人停车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五)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爱心服务点、志愿服务站等便民设施设备;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国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化体育设施;
(七)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八)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智能快件箱等生活设施,合理规划售货、摆摊设点的时间节点和场地;
(九)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乡镇公益性公墓、农村集中安葬点、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
(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治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