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落实普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公共文化活动,倡导文明行为,指导各类文化单位和组织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文明行为普及教育活动;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防治校园欺凌、暴力,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

(四)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五)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实施村庄清洁行动和绿化美化行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文明规范,报道文明行为先进模范,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