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乱丢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口罩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槟榔渣、甘蔗渣等食物残渣,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随意焚烧生活垃圾;

(三)违反规定在河道内洗涤、钓鱼、捕鱼、游泳;

(四)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燃放烟花爆竹,违规排放餐饮油烟、生活污水;

(五)擅自在道路、电杆、路灯杆、电梯、楼道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挂置、张贴小广告或者传单等宣传品;

(六)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擅自占道搭建灵棚,或者沿街抛撒、焚烧冥纸等祭奠物品;

(八)毁损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占用公共绿地种菜;

(九)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含电子烟);

(十)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时,未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不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十一)非法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二)不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不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