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区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平安建设责任制。成员单位应当结合职责,确定平安建设工作目标和任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明确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平安建设日常工作,接受所在地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