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督促限期整改:
(一)不重视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