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本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依法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