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邮政管理、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寄递企业落实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督促寄递企业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寄递企业在收寄物件时应当对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的姓名予以核实,在收寄前验视物件并在寄送前进行安全检查。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验视或者安全检查的,寄递企业不得收寄。

寄递企业应当依法对收寄物件的安全检查过程进行监控录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