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