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报案后七十二小时内出具告诫书;事实清楚且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应当当场出具。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